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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当场扣押了一百多万商品,如何成功取保候审?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3-10-11 12:35:17

作者:广强知产刑案团队 (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一个当事人家属通过微信找到我们团队,说她弟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抓了,问我有什么办法可以救人出来,我一听,能不能救人出来不是律师能够决定的,是取决于案件本身。目前,没有会见过当事人,不知道案情,也不知道证据情况,是无从知道案件有没有辩点的。另外,这种事情在微信上也说不清楚,最好还是面谈。

于是这个当事人家属便约了时间,来了律师事务所。这个当事人姓谢,原来二十几天前,办案民警在她弟弟公司找到了一大批假冒三星手机屏幕,说她弟弟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关在看守所里,现在都还没出来。几天后,请了一个律师介入,律师会见了一趟之后,什么也没有跟家属说,家属问该怎么办,答复说现在是侦查阶段,看不到卷宗,什么也做不了,等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知道怎么办。她不想坐以待毙,就找到我们,想了解有没有什么办法。

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也是如实供述,并且情节严重的,那么侦查阶段还真可能做不了什么,可是这个律师的说法竟然是看不到卷宗,了解不到案情,所以什么也做不了,那就有问题了。没到审查起诉阶段,拿不到卷宗,不代表没有了解案情的途径啊。当事人就是案件的亲历者,当事人就是最了解案情的人员之一,认真会见几次,不就可以了解到一定的案情了吗。在侦查阶段,经过会见,如果觉得当事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或者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就要申请检察院做出罪名不成立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如果罪名成立,但是犯罪轻微的,也要申请检察院做出犯罪情节轻微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如果情节轻微类的不予批准逮捕,属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很多时候,检察院是批准逮捕的,但是也有不少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例,努力争取一下,说不定有惊喜呢。

经过会见,原来谢某是一个公司的老板。他有一个好朋友叫李某,两个人在同一条村里长大,从小学到高中都在同一间学校读书,高考的时候,李某名落孙山,就到外面打工了,谢某则考上国本,成为了一名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后,谢某南下创业,开了一间公司,小有所成,为了把生意做大,就叫上了李某,谢某是公司的总经理,李某是副总经理。

正当两人撸起袖子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一个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带着当地派出所的民警直奔公司仓库来了,民警在仓库里当场找到、扣押了好几箱三星手机屏幕,全是曲面屏来的。接着,民警又到公司的档口,又从档口里找到、扣押了一大批三星手机屏幕。

经辨认,知识产权公司工作人员当场就表示,这些全是假冒产品来的。民警就直接把货带走了,顺便也把谢某、李某带走了。

我一听,觉得有点不可思议,也顿时产生了不少疑虑。

你确定没有当场清点,就把货带走了吗?谢某信誓旦旦,是啊。

那么公安机关把你带走的时候,你与货是同一辆车吗?谢某回答说不是同一辆车。

那什么时候才开始清点啊?谢某回答说到了派出所之后,在派出所清点。

那么清点的时候,你能确定这些就是在你公司扣押的手机屏幕吗?谢某回答说那肯定不能确定啊,这些手机屏幕又没有记号,所有手机屏幕都是一样的,怎么认得出来。

那么清点的时候,装手机屏幕的箱子是在公司里的那些箱子吗?谢某回答说来到派出所的时候,这些手机屏幕就不在箱子里了,是直接放在地面上的,都没有看到箱子。

那么清点的过程,有没有全程录音录像呢:谢某回答说不知道。

那么清点的过程,有没有发现除了三星手机屏幕之外,还有其他品牌的手机屏幕吗?谢某说还有一些华为、OPPO、VIVO的,量很少,我就奇怪了,明明只有三星的,怎么会多出了一些华为、OPPO、VIVO的呢。

为什么这么确定只是三星呢?谢某回答说因为全世界只有三星才生产出这种曲面屏。

那么清点完,有没有封存?谢某回答说有啊。直接放进纸箱里,用封条封起来,还叫我在封条上签名。

那么除了在封条上签外,还有没有签过什么材料?谢某回答说就在被关进看守所第二天,公安机关来审我了,在看守所签了四张纸,其中一张纸好像叫搜查证,另外三张纸,没有仔细看,忘记什么名字了。签名的时候,我写的是当天,公安还叫我把签名日期写成被抓那天,不要写当天呢。

我一听,在程序上有点不合法啊。

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也就是说,办案民警应该在当场出具搜查证,然后在搜查完毕之后,当场叫谢某签名才对。根据谢某的说法,还签了三张纸,根据笔者的推测,如果第一张是搜查证,那另外三张纸估计分别是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那另外三张纸的日期是不是也改成被抓当天的日期了?谢某回答说签第一张的时候,公安机关叫我把日期划了,改成被抓当天了,接下来的三张,我就直接写成被抓当天的日期了,没有改动的痕迹。

会见完谢某之后,还有三天就满三十天了,也就是说这个案件马上就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了。

第二天,打电话给检察院的案件管理科,答复说还没有收到这个案件的呈捕材料。第三天再打电话咨询,果然到了。于是,我写了一份律师意见书交给检察院,同时,还写了一份请求向承办案件检察官当面反映律师意见的申请书给检察院。到了第三天,收到了承办案件检察官的电话,表示暂时先电话谈谈,再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面谈。

在电话里,我把了解到的情况告诉了检察官,请求检察官注意搜查证上的日期有没有改动的痕迹,以及除了三星品牌手机屏幕之外,是否还有少量其他品牌的手机屏幕。跟检察官聊了大约二十分钟,从检察官的语气当中,我感觉到他也觉得有点不可思议,挂电话的时候,他表示会核实清楚的。

六天过去了。期间,我打了两次电话给检察院的案件管理科,咨询结果出来了没有,均表示正在审查当中。到了第七天下午,打电话给检察院的案件管理科,答复说这个案件今天早上出结果了,不予批准逮捕,叫我联系谢某家人去看守所接谢某,并到公安机关那里做保证人,办理取保侯审手续。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魔鬼藏在细节当中。同时,在一些有理有据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哪怕是数额有点大,哪怕看似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能遇上一位尽职的检察官,还是有机会不予批准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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