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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的商标在先使用问题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4-01-14 09:51:04

最近,有一起关于商标在先使用的咨询,这个案件还是蛮有意思的。品牌方是生产销售乳胶枕头的,委托了打假公司去收集证据,然后就去报案了,指控了被告人在枕头的枕头套上使用了品牌方的注册商标,但是被告人却始终不认罪,认为自己在网店上对商品的介绍都是使用自己的商标,没有误导消费者,没有让销售者以为这些枕头来源于品牌方,并且从时间上来看,他使用这个商标的时间,要比品牌方注册这个商标的时间早,所以他这个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那么,很明显,这个被告人的辩解涉及到商标法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知识,叫做商标在先使用。


那么,什么叫做商标在先使用呢?它是指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如果被告人已经在这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那么这个被告人就有权可以继续在原商品或者原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张三申请注册了A商标,但实际李四在张三申请商标之前就已经使用了A商标了,这个时候,李四就有权继续在原商品上继续去使用A商标,不能基于李四继续销售带有A商标的商品就认定他构成侵权,更不能认定他构成犯罪。


在这里,有人肯定会问,如果放到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以商标在先使用作为切入点进行无罪辩护,应当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首先,在时间先后顺序上,它要求同时具备“双在先”,什么叫做“双在先”,就是说不仅被告人使用这个商标的时间要早于商标权利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并且被告人使用这个商标的时间也应该要早于商标权利人使用这个商标的时间。所以啊,这里面存在三个时间线,分别是被告人使用这个商标的时间、权利人使用这个商标的时间,以及,权利人申请注册该商标的时间。如果要符合商标在先使用规则的,那必须是,被告人使用这个商标的时间比后面的两个时间要更早。


另外,这个规则也要求被告人必须是连续使用这个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说要求不中断使用该商标。最后,被告人主观上出于善意的,是因为过失,没有注意到其他人已经有使用了这个商标,或者是注册了这个商标。


目前来说,尽管商标在先使用可以成为商标犯罪案件的无罪理由,但是这个规则的要求也是很多的,所以,我们在办理这种类型案件的时候,需要很认真地去审查每一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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