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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的秘密性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4-01-17 08:39:43

客户名单秘密性的基本标准可归纳为客户的特有性以及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一般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原告应当提供其与客户发生交易的相关证据,比如合同、款项往来凭证等。同时,原告所主张的客户一般应是与其具备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而不能是一次性、偶然性交易的客户。例外的情形是:原告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建立起的潜在客户信息,由于该信息可能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因此不宜仅以未存在交易而否定其商业秘密属性,而应根据客户名单认定的总体规则综合认定;(2)原告应当证明其为客户信息形成所付出的劳动、金钱和努力;(3)原告应当证明客户信息的特有性,即与公共领域信息的区别。对于尽管不熟悉情况的人可能不会快捷地获得,但仍然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的信息,一般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与此对应,产品出厂价格、年订购的数量底线、利润空间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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