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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的共犯罚金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4-02-26 10:32:34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的共犯罚金

在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办案人员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69余万元,于是一审法院判处甲公司罚金90万元、判处乙公司罚金90万元、判处丘某罚金90万元、判处向某罚金80万元、判处郭某罚金50万元,总额计400万元。请问一审法院对罚金的判处合法合理吗?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的规定判处罚金。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的罚金问题,这不仅是对某个被追诉人的罚金范围的约束,更是对整起案件中罚金总数额的规制。基于此类犯罪多是共同犯罪,法院在判处罚金是需要综合全案情况,在判处罚金刑时应作整体衡量,杜绝机械适法,避免判处罚金刑过高的情形出现。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甲公司罚金60万,乙公司罚金60万,丘某罚金60万,向某罚金50万,郭某罚金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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