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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铭律师:其他商标犯罪案件中的服务商标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4-03-12 16:29:56

今天我们再来谈谈与服务商标相关的其他问题。在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了修改,并且这个修正案已经在2021年3月1日实施了。目前来说,这个修正案已经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状,从“在同一种商品上”,修改为“同一种商品、服务上”。换句话来说,就是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之相同的注册商标,也是有可能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

但是,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仍然是不会涉及到服务商标的。道理也很简单,这个罪名的犯罪对象是商品,是客观的实物,它与无形的商业服务是不一样的,因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商业服务的犯罪对象。

另外,对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标识罪,就是商标标识类犯罪是否包括服务商标呢?例如,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类的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这些服务类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否会构成商标标识犯罪呢?这个是问题。就目前来说,法律对此是不明确的。我们认为,按照体系解释,服务商标的标识也是这个罪名的犯罪对象,所以也是有可能构成商标标识犯罪的。换个角度来说,就算不能认定构成这个罪名,但也有可能会被认定,是为假冒服务商标的实行行为提供了帮助,属于帮助犯,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所以,究竟服务商标究竟是不是商标标识犯罪的犯罪对象呢,还是建议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防止司法实践中,因为机械解读法条,而导致处理不公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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