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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与商标侵权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4-02-18 11:22:39

在松花江种植的大米不叫“松花江”大米,难道叫做黄河大米?

最近,有很多商家因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外包装上印有“松花江”而被他人起诉,原告正是“松花江”商标标识的权利人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其认为上述商家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了“松花江”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面对这样的起诉,商家自我辩解“我们的大米在松花江流域种植,产出来的大米当然称松花江大米,难不成叫长江大米或黄河大米?”

去年,地理标志类商标侵权案件广受公众讨论,像库尔勒香梨、逍遥镇胡辣汤及潼关肉夹馍维权案在业界引起了热议,公众关注的是这些被起诉侵权的小商家是否要痛心自拆招牌、更换门庭,或是给与协会相应的入会费或加盟费,以继续使用该地理标志。

究竟是商标权利人正当诉讼,还是流氓式的碰瓷维权,业内相关人士各有各看法,但在库尔勒香梨一案中,呈现出来的是一边倒的形势,原因也很简单,“不是库尔勒这块水土种出来的香梨,压根就不是那个味。”库尔勒香梨被注册为证明商标,潼关肉夹馍被注册为集体商标,逍遥镇是普通商标,均涉及到地理名称作为共同资源,而注册商标作为独有的专有权,问题在于如何衡平双方利益。假如小商家的商品产自或其手艺源于该地域的,其出于善意,对地理标志的使用仅是作描述性或指示性说明的,并非是商标意义上使用的,则不能视为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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