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金牙一言

地理标志被注册为集体商标,谈谈假冒注册商标罪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4-02-18 11:24:02

地理标志被注册为集体商标,谈谈假冒注册商标罪

谈起商品中的地理标志,公众都不会陌生,耳熟能详的比如潼关肉夹馍、绍兴黄酒、逍遥镇胡辣汤等等。根据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明确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并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来申请注册。因此,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是否受到《刑法》的保护呢?存在不少争议。

有人问,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了他人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呢?之所以存在这样的疑问,是因为我国《刑法》只有假冒商品商标入罪的规定,去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将服务商标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中,但对于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却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我们能否能够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假冒集体商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呢?

2019年,在成都举报的一个糖酒会上,菲*贸易有限公司在展柜上展示标有“BORDEAUX”(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葡萄酒商品,并且在该商品上同时标有菲桐公司自行申请并核准注册的“BURKE LAFAEL 伯克拉斐”商标。但实际上,“BORDEAUX”(波尔多)的商标权利人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发现自己葡萄酒被他人展览出售后,便对上述葡糖酒进行鉴定,发现其并非来源于“BORDEAUX”(波尔多)地区,系假冒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冒牌商品。为此,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后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最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认定菲*贸易有限公司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也是全国首起涉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单独入刑案件。

就当前而言,尽管很多办案人员认为对假冒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应以有罪论处,但基于法规范的视角,对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假冒案该如何处理,还需法律对之明确。


随便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