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案:将公知技术组合整理,还能成为商业秘密吗?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3-10-25 08:40:32

作者:何国铭律师 (专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控告及辩护)

在我们之前所撰写的文章中,曾谈到商业秘密是有别于公知信息,在技术领域,假如要主张某项技术构成商业秘密,其必然不能是现有技术,技术信息不能是公知信息,这是基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所决定的。那么,某企业在开发技术过程中,所使用的技术都是现有技术,在对各项技术进行整合利用后,达到了一种在行业内前所未有的技术效果,那么该企业能主张整合后的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吗?

在科技领域,很多新技术的研发都是在旧技术的基础上得以创新,公有技术是开发新技术的垫脚石,如牛顿所言“如果我看得更远,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在现有的、已公开的技术之基础上,对相关技术进行重整,假如其能够达到商业秘密的三个要求,其亦是能以商业秘密来主张权利的。

以案发于深圳的一起案件为例,姜某等六人曾是华*公司的员工,分别从事技术研发以及研发管理,在入职前曾与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离职后,吴某与张某提出利用华*公司某项目及物质技术条件完成**智能儿童手表,并且让姜某等加入“创业团队”。姜某等人窃取其在华*公司研发的某电路原理图,并在修改后使用在上海**公司智能儿童手表上,并将其在华*公司的职务成果,即两项天线技术方案,以上海**公司的名义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导致技术信息均被公开。

在该起案件中,法院认为电路原理图的各个部件虽是现有、公开技术,但是各个部件之间的组合关系却是具有特定性,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姜某等人使用两项天线技术申请的专利因不具有创造性被宣告无效,亦不影响该技术信息符合非公知性要求。所以,上述技术信息均构成商业秘密。

尽管权利人所利用的是公开技术,但若其对这些公众均知悉的技术进行整理、改进后,能够组合形成一个新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亦有可能具有非公知性,能够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在此,权利人若想以组合的公开技术主张商业秘密,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权利人将以前的公知信息进行整合,不能是简单的整理,而是能够对各种技术灵活使用,最终形成的技术方案能够具有一定的新颖性,能够达到一个新的技术效果,并且这样的技术效果能够让其在同行业竞争中带来优势,其才能以商业秘密的形式来获得保护。

此外,权利人若想主张该组合的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其需先去证实该项技术具有秘密性,即该项技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是不为容易获取的。在这个环节中,权利人是需要委托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的,是要交给检索机构进行技术查新的,鉴定该技术是否为公开技术。由于当前检索机构是采用中英日三种语言进行检索,采用关键词技术比对分析,如果权利人要将重新组合的技术主张为商业秘密,其也必须要对该整体的技术作具体的描述,以便于检索机构用于技术查新。因此,基于该技术组合是在公开技术的基础上经过组合整理而成的,故对该新技术该如何描述,却是一个关键且棘手的问题,需要权利人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及鉴定机构的协助下,整理出合适的技术秘点。


随便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