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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3-12-10 11:23:39

作者:何国铭律师 (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今天我们来讲几个最近被咨询的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问题。第一个问题,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呢?最近有一个朋友陈某在后台私信咨询我,就谈到了这个问题,他是销售商,从工厂拿货转售,工厂被起诉私自使用了他人的商业秘密,那么权利人因为陈某有出售这款商品,所以也将他列为被告人,那么陈某是否有侵权商业秘密的行为呢?我认为是没有的,除非陈某与工厂事先存在共谋,双方事先商量好,由工厂根据不法获得的技术信息,来生产侵权商品,最后由陈某出售,否则销售这个产品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二个问题,某家科技公司使用了他人的软件源代码,被起诉侵犯商业秘密,而某设计院又从这家科技公司处购买了这款软件来使用,请问设计院购买侵权软件并且使用,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就主体身份而言,这家设计院作为产品的终端用户,不同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它购买这款侵权软件来使用,并不是为了与权利人争夺交易的机会、削弱权利人的市场竞争力,不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主体;就后续影响而言,某设计院继续使用被控侵权软件不会影响权利人的预期利益。所以,无须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三个问题,被害企业的所在地不一定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什么意思呢?甲地的A公司被乙地的B公司侵犯了商业秘密,所以,A公司不能说我是在甲地受到损害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在甲地,我有权在甲地提起诉讼。关于侵权结果地,我们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的发生地,不能简单地以权利方受到损害的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来说,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就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也就同时发生。

第四个问题,A公司的张三在职期间,私自注册了与A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B公司,那么请问张三的行为是否正当呢?应当来说,这种类型的商业秘密案件是很常见的,我们经常能够见到某个员工要准备离职了,准备来单干了,会在离职之前就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成立一家公司,先把后路给铺好了。前公司在起诉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时候,也经常会以这一点为由,认为他有主观恶性,认为他私自开设公司的行为没有正当性。那么,这个行为正当还是不正当呢?这主要看张三是否与老东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是否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不得私自或让家属经营同类业务。可见,职工在职期间筹划设立与所在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为自己离职后的生涯作适当准备,并不当然具有不正当性;只有当职工的有关行为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该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

第五个问题,这也是我们经常被问题的问题,单有竞业限制约定,能否构成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条件当中的保密措施?可以说,保密措施应当要表明,权利人保密的主观愿望,明确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从而使得义务人能够知悉权利人的保密愿望及保密客体,并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而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是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保密的主观愿望和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所以不能构成这里的保密措施。

第六个问题,有不少公司总爱起诉前员工,认为前员工离职后,从事了同领域的工作,与自己形成了竞争关系,划走了本属于自己的市场份额,就颇有意愿想起诉该名员工侵犯自己的商业秘密。其实,有很多是未达到起诉的要求的,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能认定其侵犯了前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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