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成功案例

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建议出来后,还可以改判吗?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3-08-26 16:44:41

作者:广强知产刑案团队 (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在认罪认罚大行其道的今天,一旦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了,案件就会上了快车道:检察院会很快的提起公诉,法院收到案件后会很快的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也是走马观花,三两下就结束了,开完庭后,有时候会当庭宣判,没有当庭宣判也会很快宣判。

在刑事司法实务中,一旦认罪认罚,基本上都是按照量刑建议书上的量刑判决的,那么,有没有不按照量刑建议书判决的案件呢。还真有,我们就见过一个。

这是一个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当事人老婆找到我们的时候,她老公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建议书,建议量刑是三年六个月,刑期一旦超过三年,就没有办法判处缓刑了,当事人老婆不是很满意,就找到我们,咨询一下,看有没有可能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我们看了一下起诉书。这个当事人是一个销售翻新手机的老板,罪名是没有争议的,由于没有阅卷,金额有没有争议,就不得而知了。公安机关除了抓获老板之外,还抓了老板的两个搭档。我们就问当事人老婆,你老公是怎么被抓的?当事人老婆回答说是知识产权公司员工带领办案民警到公司,现场抓获的。那存放翻新机的仓库是怎么发现的呢?当事人老婆回答说是她老公带办案民警到仓库搜出来的。我们一听,就觉得有点奇怪了,办案民警不知道仓库地址吗?当事人老婆说,办案民警去旧仓库搜查了,但刚刚搬了一个仓库地址,没有搜到什么东西,就问我们老公,仓库在哪里,我们老公就带他们去新仓库,搜了一大批翻新手机,还把在仓库工作的两个员工给抓了。

我们一听,这不是立功吗,又看了一下起诉书、量刑建议书,检察院没有认识到这个情节啊。三年六个月是在没有考虑到立功情节的前提下提出来的,如果认定了当事人的立功情节,那不就可以在三年六个月以下量刑了吗。

当事人老婆听了我们建议之后,估计觉得有点道理,就委托我们介入这个案件。去法院阅卷,看了两遍之后,接着去看守所会同了一趟当事人。原来,当时,办案民警兵分两路,一路去当事人公司,一路去当事人仓库,去公司的那一路把当事人抓了,去仓库的那一路却扑了个空。办案民警就问当事人,仓库在哪里,仓库里还有什么人,当事人就老老实实回答了,并根据办案民警的要求,带领办案民警去仓库,把自己仓库的翻新手机给抄了,同时在仓库里也抓了两名工作人员(这两名工作人员,一名负责销售,占股百分之二十;一名负责具体的翻新工作,占股百分之二十五,也就是说,这两个也是股东来的)。

根据刑法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构成立功。这个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带领办案民警抄了自己的仓库,没有在仓库里抓到另外两名同案犯,只能证明其认罪态度好,但是办案民警还在仓库里抓获了两名同案犯的话,就不仅是认罪态度好这么简单了。

可是,也许是公安机关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在《到案经过》里,只是说到在仓库里抓到这两名同案犯,完全没有说到是当事人带领他们去仓库抓获的。在当事人的讯问笔录里,也没有说到当事人带领他们去仓库的这个事情。

为了查清这个事情,我们就写了一份《调取证据申请书》给法院,法院收到之后,果然通知检察院去找公安机关核实去了,公安机关补了一份《情况说明》回来,予以确认了这起事实。检察院还再次提审了当事人以及另外两名同案犯,把当事人把带领公安去仓库,并在仓库里抓获了另外两名同案犯的事情详细的还原出来,另外两名同案犯也明确承认是在仓库里被抓的,被抓的时候,当事人也在现场。

在开庭的时候,检察院虽然没有明确说当事人具有立功情节,但是立功情节几乎已是跃于纸上了。过了十几天,判决下来,不出所料,法院认为当事人构成立功,考虑到有了新的量刑情节,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判处当事人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而是改判其两年。但是,还是没有对当事人适用缓刑。当事人老婆的愿望只是达到了一半。

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协助抓捕构成立功是没有争议的。有些协助抓捕行为非常明显,譬如打电话约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办案人员守株待兔的;譬如写信给同案犯,成功规劝同案犯投案自首的;譬如举报另一个非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并带领办案民警到其住所,将其抓获的。这些协助抓捕,比较明显。司法机关一般不会忽视,在移送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的时候,会主动在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载明当事人具有立功情节。但是,有一些协助抓捕情节,就没有那么明显了,需要办案人员细致审查,才可能发现。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当事人带领办案民警去搜查的是自己的仓库,抓获的是自己的搭档,司法工作人员很容易认为这仅是当事人在履行自己的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而已。配合办案民警去搜查仓库,确实是当事人的义务,但是配合办案民警去抓获同案犯,就不是当事人的义务了。


随便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