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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关系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4-01-19 10:07:47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关系


溯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历史,它在79刑法中是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存在的,1993年颁布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分离,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罪名明确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制。所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存在历史上的内在关联,这种关联性不仅是表现在外在形式,更表现在法益保护与犯罪构成的相似性。


另外,商标标识犯罪是商标犯罪的上游犯罪,注册商标标识多是被被告人粘附在其生产的假冒产品上,或用以出售给与他人,被他人用于包装冒牌产品。因此,从法源上说,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并不是商标犯罪的终点,而是起点。无论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他的行为之所以值得处罚,原因在于他对正品造成了混淆,侵占了正品的市场份额,同时也给销售者造成误认,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假定被告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将被使用的商品,并不在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之中的,就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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