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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警惕提供送货单,还以鉴定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中)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3-12-18 10:24:02

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何时提交送货单据,一般来说,越早提交越有利于按照单据的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办案民警前往案发店铺、仓库等场所检查,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通常都会扣押到相关侵权产品以及相关作案工具,但是未必会扣押到送货单据或者销售单据。道理很简单,单据有可能不是作案现场,而是放在相关人员的家里,或者交易完成之后,当事人很可能就将其毁灭了。

如果没有扣押到单据,但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知道单据在那里的,要不要提交给司法机关呢?这是一种非常现实的问题。因为单据上记载着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将单据交给司法机关,就意味着增加了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使非法经营数额变大了。

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没有单据的话,司法机关就会按照鉴定价格计算,虽然没有销售记录,由于鉴定价格偏高,也是可能使总体的非法经营数额更大的。

在这里,我们可以计算一下。

假设扣押的产品数量为X,鉴定价格为P,单据上的产品数量为x,实际销售价格p。

如果没有单据,非法经营数额为X*P。如果有单据,非法经营数额为X*p+xp。

两者相减的差为Y:

Y =X*P-(X*p+xp)

=X*P-X*p-xp

=X*P-(X+x)*p

如果P的值比较大,或者x的值比较小,那么Y的值还是极其可能大于0的,即在没有销售记录的非法经营数额大于存在销售记录的非法经营数额。

我们曾经见过一个这样的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两个知名品牌的内裤,在侦查阶段,按照鉴定价格计算扣押的假内裤的价值,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多元,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改变计算标准,使用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假内裤的价值,加上销售记录,非法经营数额才两万多元,都没有达到立案标准,最终无罪释放了。

如果确定要将单据提交给司法机关,那什么时候提交合适呢?

我们的观点就是越早提交越好,因为没有及时提交的话,在证据来源这个问题就会受到司法机关的质疑,这些单据是不是真的,这些单据是不是当事人家属伪造的,这些单据上内容有没有修改过等等。

我们曾经见过一个这样的案件。

当事人田某制造、销售某知名品牌的钥匙扣、玩具等物品。办案民警过来检查的时候,扣押了大量的成品。经鉴定,这些扣押物品价值四十六万多元。一审时候,法官就按照四十六万多元进行量刑,判处田某一个比较重的刑罚。田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的时候,其家属提交了一些送货单给辩护律师,由辩护律师转交给法院。

这时候,检察官就有意见了,提出:既然在当事人家属手上,为什么不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提交给司法机关,而是要等到二审阶段才交呢?这些单据是当事人家属提交的,那么这些单据是怎么来的,会不会是当事人家属伪造的呢,由于本案没有其他证据对送货单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印证,建议二审法院还是按照鉴定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维持原审判决。

幸亏,律师注意到一个细节,那就是根据日期,这些单据均是形成于当事人被抓获之前,同时,这些单据均是当事人亲笔手写的,为了证明这些单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律师申请二审法官对单据上的字迹进行鉴定,经过鉴定,最终确认了这些字体确实是当事人写的,检察官才表示认可这些单据的真实性。

二审时候,当事人在庭上对这些单据的内容进行了说明,还原了扣押了相关产品真正的销售价格,加上单据上销售数额,总共才二十七万多元,与按照鉴定价格计算出来的非法经营数额相比,足足少了一半。

这个案件中,田某还是比较幸运的,那就是这些单据是他自己书写的。如果是其他人书写的,那就没有办法通过鉴定的方式来证明这些单据的真实性,估计二审法官就是维持原判了。如果田某家属是侦查阶段,特别是田某刚被抓获的时候,就提交了这些单据给司法机关,很可能就不会节外生枝了,很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就主动按照单据上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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