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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无罪!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3-12-18 10:20:33

当事人在假冒这个商标时,这个所谓的注册商标必须处于有效状态。如果当事人的假冒行为发生时,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是无效的,那么,所谓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将无从谈起。

 

第一,当事人假冒的商标还没有生效,无罪

 

我们曾经见过一个这样的案例。

 

2014年1月起,孙某以广州市天河区**大道的**大厦**房为办公地点从事正式授权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牌生物酶代理销售业务。

 

2014年10月起,被告人孙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取得相应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设计、生产**品牌的汽车专用220ML生物酶、家用便携装220ML生物酶、装修污染专用型220ML生物酶等外包装,并将3.7升包装的**牌生物酶分装成220ML的规格进行销售。

 

经查明,孙某销售上述生物酶的金额为人民币733004元,公安机关扣押的侵权产品价值为人民币33880元。

 

这个案件中,孙某的行为从2014年10月份开始,持续到2015年5月6日,可是商标权利人美国**制造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限为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也就是孙某的假冒行为发生时,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还没有得到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申请,还没有获得《商标注册证》,也就是说,这个商标还没有生效。既然还没有生效,实质上就是一个未注册商标,孙某实际上假冒的是一种未注册商标,构成不构成犯罪。

 

第二,当事人假冒的商标已被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宣告无效的,无罪。

 

有时候,商标权利人获得《商标注册证》了,但由于这个商标具有某些缺陷,被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宣告无效了,那么这个商标也将变成未注册商标。

 

我们曾经见过一个这样的案例。

 

2019年某天,公安突击检查了罗某的工厂,扣押了一批商标为”***“形状的吊坠、手链等珠宝产品,并当场抓获了罗某。经过鉴定,这批珠宝的生产没有得到商标权利人**珠宝公司的授权,属于假冒产品。一审时候,法院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辩方登录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官网搜查该商标的权利情况,发现有第三人针对该商标,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理由是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经过审理,也认为"诉争商标是由***形状图案构成的立体图形,虽然诉争商标的造型及装饰组合方式具有一定的特点,但使用在其核定注册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上,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识别能力,易将其视为商品的形状或者造型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该商标也没有经过长期或者广泛使用,没有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因此支持第三人的请求,宣告这个商标无效了。商标权利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是认可第三人及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观点,驳回了商标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中,罗某假冒的是一个由于没有显著性从而被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的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一个核准注册的商标,后来被宣告无效的,视为从始至终都没有法律效力,即视为是一个未注册商标。当事人假冒的是一个未注册商标的,自然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这个辩点,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在审查注册商标的权利状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比对《商标注册证》的日期,核实当事人的假冒行为是不是发生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如果假冒行为发生在获取到《商标注册证》之前,那么当事人无罪。

 

第二,登录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官网,把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号输进去,了解一下涉案注册商标的涉诉情况,如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正在就该商标是否有效进行评审的,那么该商标是否有效就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辩方就要申请人民法院中止审理,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取保侯审;如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宣告该商标无效了,商标权利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那么该商标就是无效的了,那么辩方就要申请人民法院做出无罪判决。如果商标权利人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那么该商标是否有效就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辩方就要申请人民法院中止审理,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取保侯审;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判决该商标无效的,那么该商标就是无效的了,那么辩方就要申请人民法院做出无罪判决。

 

第三,如果不存在第一、第二种情形,就要研究涉案注册商标有没有缺陷或者瑕疵,确定其权利的隐定性。人总是避免不了犯错的,商标行政管理部门里面负责商标注册的人也不例外,有时候,由于工作疏忽之类的原因,有可能把本不应批准的商标注册申请却批准了,本不应颁发《商标注册证》的却颁发了,辩方发现存在这些情形的,可以考虑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宣告该商标无效。如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支持了辩方的申请,那么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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