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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受托加工的老板,属于从犯(下)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3-12-17 10:02:24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受托加工的老板,属于从犯。在此,有必要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出于趋利避害心理,很多当事人到案之后,都会避重就轻,声称自己是受雇于人或者受人委托加工,然而是不是受雇于人,是不是受托加工,不是当事人自己说了算,或者说仅凭当事人一个人的辩解,司法机关是不大可能相信的。如果属实,至少还要有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或者证人证言,或者找到当事人与上线的聊天记录、转帐记录之类书证,对当事人的辩解进行印证,司法机关才可能采信。

 

第二,如果司法机关在现场找到除了来料(主要是假冒产品、商标标识)之外的其他物料,那就有可能不被认定从犯。因为这已经不仅仅是来料加工了,譬如找到制造假冒产品的原材料,那就意味还有制造假冒产品的行为,或者找到会计账本、送货单、销售记录等之类书证,那意味着存在销售行为,这样的话,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第三,受托加工属于制造(贴牌)行为,被认定为从犯,那么受托销售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本案例中的第五个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第四,受托加工之所以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受托者没有参与上线的密谋,是上线产生犯意,确定犯罪方式后,才找到受托者进行加工制造的,如果受托者参与了密谋,即对上线的犯意的产生施加了影响,那怕不是货主,那怕没有从中分配利润,那也是典型的直接正犯,被认定为主犯是理所当然的。

 

第五,这类案件中,要不要配合司法机关,把上线供出来的问题,如果把上线供出来,司法机关把上线抓获了,有利于认定为从犯,甚至可能被认定具有立功情节,但是上线到案之后,也可能把之前的数额供出来,那样的话,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就会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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