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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自动投案之后,初始没有如实供述,还可构成自首吗?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3-10-10 08:43:54

作者:广强知产刑案团队(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自首的条件有两个:第一个是自动投案,第二个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刑事司法实务当中,很多当事人自动投案后,接受讯问时,却是避重就轻,或者否认了一些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还有机会构成自首吗?

答案是有可能构成自首,也有可能不构成自首,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认定为没有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这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当事人到案之后,明确承认实施了特定的事情,然而这人实施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或者是从犯还是主犯,则与司法机关持相反的看法。

例如在一些销售翻新手机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当事人主动投案后,对其翻新、销售行为供认不讳,但表示其认为这不是犯罪行为,理由这些收购回来的二手机确实是这个品牌的,他没有侵犯品牌方的商标专用权。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能否认为其没有如实供述主要事实,从而不构成自首呢?

例如在一些来料加工类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当事人与上线谈好加工费,上线把商品、logo、包装盒拉过来,当事人负责把logo贴到商品上或者包装盒上,然后上线派人过来把货拉走。公安机关到当事人公司检查,扣押到商品了,但当事人没在现场,于是打电话叫当事人过来配合侦查,或者公司员工打电话叫当事人过来配合侦查,当事人接到电话之后就过来了,对其帮助他人加工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提出他是受人委托,赚点加工费,应该认定为从犯,司法机关却提出你手下有好个人工,都是一个老板角色了,还是从犯?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能否认为其没有如实供述主要事实,从而不构成自首呢?

答案是不能。理由如下:

第一,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的侧重点在于事实,而不是事实的性质。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没有一五一十,没有保留的说出来了,就是如实供述主要事实了。至于这个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如果违法,违反的是民事法律规范,还是行政法律规范,还是刑事法律规范;承担是民事赔偿,还是行政罚款,还是刑事处罚,这些都是对行为性质的理解,是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的是价值观判断,而不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范围之内。

第二,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与认罪、悔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刑事司法当中,很多当事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但没有认罪、悔罪,这时司法机关就可能认为其没有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这种把如实供述与认罪、悔罪等同起来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认罪、悔罪体现的是当事人对其行为的态度,如实供述体现的是当事人有没有说谎,有没有有所保留,当事人没有认罪、悔罪的,不代表其没有如实供述。

二、第一次笔录没有如实供述,但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又如实供述的,构成自首

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首先是工商部门过来检查,发现A涉嫌制售假冒,就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了,公安机关就传唤A过来,或者把A拘传过来,A第一次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行为,而是避重就轻或者全盘否认,由于当时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还不够充分,虽然不是很相信A的说法,但是将其释放了。过了一段时间后,公安机关或者工商部门补充了新证据,可以证明A的行为构成犯罪了,于是第二次传唤A(譬如打电话给A,叫其来公安局一趟)到案后,A第二次到案之后,就如实供述了。这种情况下,A还能构成自首吗?

答案是能。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那主动投案应如何理解呢,一般来说,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就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果被发觉,但当事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也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这个案件中,A第一次没有如实供述,由于证据原因,被公安机关释放了,是直接释放。第二次传唤时,A如实供述了。A第二次去做笔录的时候,还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是自由之身的,本可以逃跑的,但是A还是前去配合了,因此A属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如果A在第一次讯问后,是通过取保候审出来了,或者一直拘留在看守所里,第二次才如实供述,那就不是自首了。

三、第一次没有如实供述,但在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之前又如实供述的,构成自首

在一些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当事人自动投案之后,第一次做笔录时避重就轻,接着被刑事拘留,送看守所。在看守所里,当事人做了第二次笔录,在第二次笔录中,当事人和盘托出,如实供述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还能构成自首吗?

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构成自首的关键,在于做第二次笔录时,公安机关有没有掌握到当事人的犯罪事实了。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果公安机关掌握了当事人的犯罪事实了,当事人才开始如实供述的,不构成自首;如果在第二次笔录之时,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当事人的犯罪事实,那当事人就构成自首。

四、对案件事实的辩解,与司法机关认定的不一样,但无法证明其辩解不属实的,构成自首

在一些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当事人自动投案后,对于公安机关的扣押的侵权商品数量,或者认定的侵权商品的价格有异议,提出数量没那么多,或者价格没那么高,那么能不能认定自首呢?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道数量是这么多或者价格就是这么高,但为了避重就轻,逃避责任,故意这么说的,那就有可能不构成自首了。如果当事人发自内心认为数量没有这么多,或者价格没有这么高的,可能不影响当事人构成自首。

例如甲是一个生产、销售假冒奢侈品包包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在工厂扣押了几百个假冒的LV包包,但没有找到销售记录,通过鉴定这些包包上万块一个,甲辩解说这些包包全都是假冒的,价格没有那么高,实际销售出去的才几百钱一个,但是拒纸交出销售记录。这种情况下,甲能构成自首吗?

答案是能。理由如下:

公安机关确定的价格是按照正品的市场中间价格鉴定出来的,这肯定偏高。

由于是假冒产品,一般情况下,甲的销售价格不会有正品那么高的,那么实际销售价格是多少,由于没有证据对此进行证明,根据现有的证据这是一个不能确定的问题。甲说这些包包是几百块钱一个,司法机关估计不会采信,但是司法机关也不能确定甲就是在说谎啊。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应该认定甲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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