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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受托加工的老板,在共同犯罪中一定是主犯?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4-02-18 11:18:10

​​作者:何国铭律师 (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微信公众号:知产刑案何国铭

 

在商标案件,尤其是在这种共同犯罪案件中,有这样的一种情形,一些加工厂的老板是受上家所委托,去加工冒牌的商品,那么对于这些受托加工的老板,是应当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呢?当然,我今天所讲的受托加工的老板,指的是在共同犯罪当中扮演的是接受委托,来料加工,收取加工费这类角色的人员。

我先讲观点,我认为应当要把受托加工方认定为从犯。首先,这类案件的组织模式,或者说这类案件的犯罪链条是:第一步,加工厂老板与上线(就是委托方)协商,约定好加工费用等问题;第二步,上线把原料、包装、商标标识等物资送到加工场所;第三步,加工厂老板雇佣员工,对这些物资进行加工,形成完整的假冒产品;第四步,委托方把假冒产品运走,或者是加工厂的老板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把假冒产品寄给他。

可以看到,在这类案件中,加工行为虽然是实行行为,但是加工在整个制造假冒商品链条中,并不是主要环节,比如原料、商标标识、包装并不是受托加工人制造、提供的,他只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这些物品,把标识贴到产品上,或者是包装上。销售行为也不是加工者所负责的,在这类案件中,假冒产品的所有权人并不是受托加工的老板,而是委托加工的上线,这也就是为什么加工者是一个老板角色,却只能从中收取少许的加工费。

在这类案件中,我认为上线委托方应当是认定为主犯,而受托加工方应当认定为从犯。三点理由:第一,加工厂的老板没有与上线密谋,而是上线产生犯意之后,确定好犯罪方案后,找来加工厂老板负责其中的一个环节而已。第二,在这类案件中,加工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上线的指挥,这种关系有点类似于雇主与雇员。第三,在这类案件中,加工者与上线一起互相配合,各自负责,作为一个整体,上线支配了犯罪进程,而不是加工者一起来支配整个犯罪进程,上线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远大于加工者。

所以,就这种委托加工的商标共同犯罪来说,我认为还是可以替加工厂老板争取为从犯,从而获得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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